據民政部近日文件,自2021年1月1日起,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夫妻,需要經過申請、受理、冷靜期、審查、登記(發證)五個步驟。屆滿離婚冷靜期后的30日之內,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,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。
“離婚冷靜期”制度雖然在《民法典》中早有明確表述,但如今具體的實施條款火熱出爐,還是引發了網友的廣泛熱議。對于新規,網友們的第一反應是“離婚變難了”。確實,對比新老離婚程序,我們不難發現,最核心的變化就在于兩點:一方面,憑空多了長達三十天的“離婚冷靜期”;另一方面,相比于原先的一次共同到場,現如今要求雙方本人共同到場兩次。
這兩點變化的實際作用究竟如何,固然有待實踐加以檢驗,但毋庸置疑的是,這兩點新要求設立的初衷,就是希望通過提高離婚門檻,讓離婚這件事變得“沒那么簡單”,以此來降低“沖動離婚”“閃婚閃離”等事件發生的概率。我們都知道,結婚是人一生中的大事,離婚更是事關兩個家族的重大決定。一段婚姻的結束,確實不該草率收場,而是應當慎之又慎,這已然成為全社會的共識。但不可否認的是,“離婚冷靜期”的出現,讓離婚難度驟然提高,還是讓不少網友表露出了擔憂情緒。
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,無外乎三種情況。第一種情況是最常見的,雙方彼此“兩兩相望、唯余失望”,對于這樣的雙方而言,“離婚冷靜期”根本不算什么,無非是多了個時間程序;第二種情況,則是雙方由于瑣事爭端,一時頭腦發熱要離婚,此時“離婚冷靜期”的作用就能發揮出來,通過一段時間的彼此冷靜,也許能夠挽救一段婚姻;第三種情況最棘手,一方想離,另一方卻不想,好不容易死拉活拽同意離婚,結果還要回去冷靜30天,萬一原本不想離那方突然變卦,想離的那位處境就變得極為被動,此時的“離婚冷靜期”簡直就是“離婚攔路虎”。
對于上述三種情況而言,“離婚冷靜期”的作用大相徑庭。但現實生活中,雙方離婚的原因千千萬萬、不盡相同,就算能夠勉強歸類到這三種情況之中,也有許許多多的不確定因素。但根據現有的試點情況來看,我們仍然有理由相信,“離婚冷靜期”對于雙方離婚的負面影響還是相對有限的。因為在我們實際生活中遇到的第三種情況,大部分當事人還是難逃訴訟離婚的結果,這種一方情愿一方不愿的特殊情況,若是單純寄希望于民政部門的協議離婚,本身收效就是不理想的。
離婚本是個人意愿,但離婚制度卻事關社會人人。一項制度的出臺,就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,不可能適用于所有的個體,也不可能令社會上的所有人滿意。但此次設立“離婚冷靜期”的做法,還是應當肯定的,畢竟“婚姻非兒戲,深思方可離”!
作者:戚高晟編輯:黃靖芳